在執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存在這樣的想法:“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可以順利按程序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錢。”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當事人便認為這是法院執行不力,給開了張“法律白條”。
之所以產生這樣的誤解,主要是未能正確認識“執行難”與“執行不能”。
下面,讓我們來看看這兩個概念。
什么是“執行難”?
“執行難”指判決以后被執行人有財產、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為種種原因執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執行人千方百計逃避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或者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或者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展開等等。
什么是“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指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無法執行的案件,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資源進行查控,并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逐步限制被執行人活動的空間等措施,案件仍然執行無果,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案件的包括以下主要類型:農村交通事故、人身傷害賠償等涉民生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自身經濟困難,根本無履行能力;部分企業和經營者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一些債權人在高息等的引誘下,借款或投資,最后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財產極少,根本無法滿足所有債權人;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被執行人被判處重刑、甚至死刑,根本沒有履行能力。
接下來,小編帶大家一起來看兩個案例
【執行不能案例】乙、丙、丁申請執行張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2019年5月,張甲駕駛小型轎車與橫過道路的行人李戊相撞,造成李戊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甲駕車逃離現場。經南充市公安局交警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張甲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李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甲的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李戊一方喪葬費三萬元。最終張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李戊的法定繼承人乙、丙、丁各種損失791353.94萬元。民事判決生效后,因張甲未履行賠償義務,乙等人遂向嘉陵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依法向張甲服刑的監獄發出委托函,委托監獄向張甲送達執行告知書、財產報告令等文書,但張甲未予履行賠償義務。執行法官同時通過線上和線下查詢的方式,查詢了張甲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理財產品等財產情況,張甲名下除涉及事故的小型轎車外,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隨后聯系張甲的親屬,調查張甲的經濟情況。經查,張甲老家房屋是其父母修建,其父母在市區租房務工,無能力代張甲賠償申請人。
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執行法官拍賣了張甲的小型轎車,拍賣所得31332元在支付訴訟費、執行費以及銀行的優先受償款后,余款17986.34元兌付給申請人。因張甲正在服刑且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執行法官對張甲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的強制措施,并將執行情況告知申請人,經申請人同意,該案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釋法:本案中,一方面因被執行人在監獄服刑,沒有收入來源,另一方面被執行人除小轎車一輛外,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其父母在市區務工,亦無能力代為賠償,確實暫無履行能力,屬于客觀的執行不能。執行中,執行法官依法將被執行人所擁有的小轎車拍賣處理,并將所得款項兌付給申請人,但目前只實現了申請人的部分權益。執行法官如實告知申請人,目前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只能等待其出獄工作后取得收入,方能有可供執行財產,案件亦暫時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那么,“執行不能”案件應如何處理呢?
終結執行。
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人民法院會定期對這類案件進行財產查詢,發現財產后依法恢復執行。同時當事人發現財產線索經人民法院核實后,同樣可以恢復執行。
司法救助。
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后,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執行難案例】孫某申請執行嚴某、杜某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杜某系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嚴某妻子。2011年,嚴某駕駛該車搭乘孫某等人,因操作失誤,導致車輛與道路安全設施相撞后側翻,致孫某受傷。經交警大隊認定,嚴某對事故承擔全責。后孫某訴至嘉陵法院,要求嚴某夫婦賠償損失。2012年5月,嘉陵法院判決嚴某賠償孫某320255.30元,杜某負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孫某向嘉陵法院申請執行,因嚴某、杜某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且下落不明,該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終本后,承辦法官依然多次對被執行人名下賬戶進行總對總查控,到被執行人戶籍所在地尋找財產線索,逢節日期間到被執行人住所地蹲守,并發出懸賞公告,但仍未查找到被執行人下落的線索。案件執行期間,考慮到孫某家庭生活困難,為幫助其生活正常運轉,嘉陵法院給予其應急性司法救助金,并聯系孫某戶籍所在街道辦、民政部門,幫助其申請民政救助。但因孫某對執行工作存在誤解,認為法院執行不力,多次到院鬧訪、到政法委等部門上訪,要求執行全部案款。
執行法官一方面耐心向孫某釋明案件存在的難點、說明案件執行進度情況,另一方面積極加強與公安機關溝通協作,將嚴某夫婦等一批長期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信息移交公安機關,尋找被執行人的下落。2020年6月1日深夜,被執行人杜某在成都市成華區入住酒店時被當地公安控制,執行法官聞訊立即冒雨前往拘傳。經過執行法官耐心釋法明理、闡明利害關系,杜某聯系其親屬主動支付了案款5萬元,并于6月29日將剩余案款支付完畢,歷時8年的執行難案件最終順利執結。
法官釋法:該案因被執行人查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長期下落不明,導致案件陷入執行難困境,屬于典型的“執行難”案件。執行法官堅持不懈,窮盡手段查找被執行人下落和財產線索,最終在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下順利執結案件,維護了法律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
諸如上述案例數不勝數,其實,法院一直都在窮盡各種執行措施,努力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希望大家能夠正確認識執行工作,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請大家多一份耐心和信任,執行法官一直在路上……(龐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