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上午9時30分,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段輝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胡科桉駕駛轎車,搭載張河、張卿二人到南充市嘉陵區河西鎮泰山村鐘家坪中壩島上打鳥。胡科桉使用氣槍打鳥,張河和張卿負責去撿打落的鳥,三人共射殺了四只斑鳩。
經鑒定,胡科桉打鳥使用的槍支其動力類型為壓縮氣體。經西華師范大學生命科學學院專家出具意見,認為胡科桉等3人捕獲的鳥類為珠頸斑鳩,其保護級別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科桉等三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獵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本院決定對三被告人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胡科桉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張河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卿犯非法狩獵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一審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息訴服判。(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