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于2020年1月、7月兩次向嘉陵區法院申請執行,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共計7600元。經執行法官多次調查,被執行人張某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為快速執結案件,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法官傳喚張某到法院對案件進行處理。面對執行法官對案件的耐心解釋,張某因與申請人存在矛盾,態度十分惡劣,拒不履行支付義務,執行法官遂決定對張某采取強制拘留措施。在辦理拘留措施手續期間,執行法官繼續對張某釋法明理,強調張某作為父親,應當履行撫養義務。在執行法官的勸解下,張某逐漸冷靜下來,表示之前是自己太過沖動,不應該對抗法律。張某在當天向親友籌集了三千余元,并在第二天將前期所欠撫養費現場支付給申請人趙某。至此, 2件執行案件得以執行完畢,既彰顯了司法威懾力,又兌現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龐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