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法院執結一件生命權糾紛案件,經過執行法官多次釋法調解,被執行人周某、南充某運業公司向四名申請人支付了案款26.6萬元,該案順利執結。
2018年9月7日,周某與受害人茍某某經聯系,駕駛重型平板拖車,搭乘挖掘機駕駛員及車主茍某某、幫助帶路人任某,運載挖掘機一部從嘉陵某場鎮出發前往目的地挖魚塘,沿途茍某某爬上挖掘機頂部清理橫跨路面上空的電線,后茍某某在清理橫過道路的線路時被電擊倒在挖掘機上,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茍某某親屬謝某某等4人提起訴訟,經嘉陵法院一審、南充中院二審,判決周某賠償謝某某等4人各種損失258790.43元,南充某運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兩家單位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判決生效后,因周某及南充某運業公司未履行賠償義務,謝某某等4人向嘉陵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嘉陵法院受理案件后,執行法官及時對被執行人銀行賬戶、網絡資金及車輛采取了凍結、扣劃和查封措施。為快速兌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官多次聯系周某,闡明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法律后果,執行法官同時向周某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解釋受害人親人需要撫養和贍養,必須保障受害人親人的權益。周某在判決生效后未向申請人支付賠償款的行為,從情與法兩方面來講都是錯誤的。
經過執行法官的多次耐心調解,周某表示會想方設法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在案件執行的幾個月時間內,南充某運業公司支付了部分案款6萬元,周某將其所有的平板拖車變賣,其本人及家屬通過向親友借款、貸款等籌措途徑,分數次向申請人支付了剩余案款18萬余元,執行法官將扣劃的2萬余元案款支付給申請人,剩余執行遲延履行金申請人主動放棄,周某同時承諾以后生活中會盡力給予受害人之子幫助。在申請人領取全部案款后,該案執行完畢,取得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龐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