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陳某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受賄600余萬,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
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某在擔任某鐵路運輸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某省人民檢察院某鐵路運輸分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紀檢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作開展、工程項目承包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王某某、肖某某、吳某某所送錢款合計人民幣623.88萬元,陳某個人實際所得323.88萬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陳某收受涉案錢款后,將相關錢款用于家庭理財、個人消費等,未上交。陳某到案后主動供述組織尚未掌握的其余610萬元的犯罪事實。調查期間,陳某近親屬代為退繳贓款153.88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和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合計人民幣623.88萬元,陳某個人實際所得人民幣323.8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已構成受賄罪。陳某在與他人共同受賄550萬元的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陳某歸案后,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錢款共計610萬元的同種較重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沒收被告人陳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三百二十三萬八千八百元,上繳國庫。(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