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充市嘉陵區法院審結了一起職務侵占案。白某利用工作之機侵占公司藥品銷售款68萬余元用于生活開支及投資,被判職務侵占罪。
2013年1月,白某任職于四川某醫藥貿易有限公司,其職責是在閬中市轄區內代表公司向醫藥單位或個體工商銷售該公司的所有藥品,并代收該公司在閬中市轄區銷售藥品的銷售款后交回公司。
從2013年至2014年8月,白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在閬中市轄區藥品銷售款的總金額684943.7元,其中的30余萬元虧損于投資項目,其余用于給父母治病和生活開支等。從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陸續向公司交回183555.45元。2017年6月后,經公司多次電話催收和信函催收,白某未再歸還剩余的藥品銷售款。后公司報案,案發后白某的朋友代白某歸還剩余的藥品銷售款501388.25元,公司對白某出具了諒解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白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判處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