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南充市嘉陵區人民法院對轄區一故意傷害案行為人左某作出強制醫療刑事決定書。
2019年9月,被害人杜某在田地里干農活時與精神病人左某發生爭執和打斗。后杜某被發現其死在地邊。經鑒定,左某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作案時處于發病期,無刑事責任能力;杜某死因為在全身多處外傷、情緒激動等因素的基礎上,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死亡。案發后,左某被約束于南充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治療。
公訴機關認為左某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為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其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提出強制醫療申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左某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被申請人左某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對左某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呂菁)?